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

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262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013676XY(1/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申请执行人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21)粤1971民特129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61502.61元、违约金200000。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8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6227××××2881_156_1),实际冻结35.98元;于2021年8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为085e9858ea9700e41a00bf312@wx.tenpay.com),并于2021年11月5日扣划2508.46元;于2021年8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1805××××7032),并于2021年11月10日扣划3624.9元;于2021年10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1805××××1672),并于2021年11月10日扣划2484.05元;上述冻结账户期限均为一年;上述扣划得款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8567.41元已划拨给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S1××××号和粤S4××××号车,后拍卖两辆车所得款共111400元,扣除上述两辆车拍卖费1268元,扣除执行费1571元,剩余108561元将划拨给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SS××××号车;于2021年10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鄂SW××××号车,上述两辆车查封期限均为两年,由于未能对上述两辆车实际扣押,故无法进行变现处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262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