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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508号
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大岭山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84579469N。
法定代表人:李百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通,浙江知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739633615W。
法定代表人:刘晓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飞,浙江九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露泉,浙江九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7元,减半收取1313.50元,由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颜燕香
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章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