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302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住镇原县。
被告:**,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住镇原县。
被告: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