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64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3)甘1002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庆***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2253040元,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00元、2023年5月31日之前支付1253040元;如若任何一期逾期,原告庆***建材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提前收回所有剩余材料款;案件受理费26465元,减半收取13232.5元,退付原告庆***建材有限公司13232.5元,案件受理费1323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21划扣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96385.5元,现发放申请执行人庆***建材有限公司2253040元,退付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323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32.5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3)甘1002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建材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3)甘1002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