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