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甘1027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甘肃省镇原县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甘肃省华池县人。
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广场西侧。
法定诉讼代理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7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水泥款60650元,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810元。镇原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元(含执行费80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甘1027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810元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甘1027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