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002执2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居民,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甘肃全谷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路北段东侧天禾饭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广场西侧创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山东省济南市人,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全谷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民再19号民事判决书:***、甘肃全谷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归还借款595518.63元,并自2015年1月20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各负担717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全谷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3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就该案正在协商处理中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1002执29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