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468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田祯,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
被告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长同创
代理审判员马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