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陕0111行审7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唐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灞人社处字[2016]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人工资300000元、补偿金75000元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23名劳动者工资。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灞人社处字[2016]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300000元、补偿金75000元。该处理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灞人社处字[2016]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灞人社处字[2016]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古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