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宏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1050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被告:陕西宏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巧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高胜利,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2022年3月1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对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系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翠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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