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403执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历史名称: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办南山花园2-2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39755574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广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凤凰路中段杨陵区招商局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91147836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广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403民初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9元,案件执行费30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调查了被执行人陕西广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等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杨凌示范区新桥路以东、***以北,土地面积6666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本案亦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403执2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