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与庆城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24民初1464号
原告: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华路124号。
被告:庆城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经理。
被告: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行政村邵咀自然村1080号。
被告: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张塬村米塬队4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恵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牛新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彬,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庆城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陈某、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的要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长张旭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邵炳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