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窦某某与庆城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占富工贸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甘1021民初981号
原告: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城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建材北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某某,女,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庆阳占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凤凰路嘉馨园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原告窦某某与被告庆城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城县恒达建筑公司)、被告庆阳占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阳占富公司)、被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庆城县恒达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某某、被告庆阳占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08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庆阳占富公司承包了庆城县恒达建筑公司华都园小区7号楼地热工程,庆阳占富公司经理***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做工,共拖欠原告人工费6087元,至今未付。
庆城县恒达建筑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工程属实,我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庆阳占富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工程属实,但该工程劳务部分包给了***,我公司同意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辩称,原告陈述的基本属实,我将劳务部分包给了***,工人系***雇佣,经核算,我总计欠劳务费127861元。务工人员的姓名及劳务费数额以***核算的为准,现同意给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原告提交的欠条复印件;2.庆城县恒达建筑公司提交的庆城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都园7#楼地热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3.庆阳占富公司提交的庆阳占富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都园7#楼地热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出具的结工单复印件(已核对),庆阳占富公司、***以不知情为由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庆阳占富公司及***的当庭陈述该部分工程系***等多名务工人员完成,且窦某某、***等十六人的劳务费的数额合计与三被告认可的欠条上的金额相符,故对原告提交的结工单复印件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8日庆阳占富公司承包了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都园小区7号楼地热工程,庆阳占富公司包料,将劳务部分分包给***,***遂雇佣窦某某等十五人进行具体施工,工程完工后,***于2016年4月26日向窦某某等十五名务工人员出具了总金额为123174元的结工单,其中欠原告6087元。2017年5月26日,*某某向***出具金额为127861元的欠条一份,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庆阳占富公司与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庆阳占富公司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因***不具有提供劳务用工的资格,故庆阳占富公司与***形成的劳务分包合同属无效合同。窦某某虽为***雇佣,但因庆阳占富公司与***之间的劳务合同无效,故应认定窦某某与庆阳占富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窦某某等人已按约定完成了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庆阳占富公司应当承担给付劳务报酬的义务。现窦某某持***出具的结工单主张权利,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该工程的发包方为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庆城县恒达建筑公司属不同的法律主体,原告要求庆城县恒达建筑公司承担给付劳务报酬义务,属主体不当,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要求***承担给付劳务报酬义务,***同意承担给付责任,且庆阳占富公司系***个人注册的自然人独资的公司,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庆阳占富工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窦某某劳务费6087元;
二、驳回窦某某对庆城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庆阳占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杭天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