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谢某与庆城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4民初977号 原告:谢某,住合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肃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城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17190297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谢某与庆城县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谢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