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佳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有等与北京三佳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民初56675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桐柏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佳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三佳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2018年3月2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原告***、**有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闫伟伟
人民陪审员*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