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三佳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6-2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三中执督字第0054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三佳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贾雨风,总经理。
**与北京三佳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7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三佳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将该案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鸣
审 判 员 金星
代理审判员 高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