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3民初1454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城中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贺天祥,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诉被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路永伟人民陪审员周改平
人民陪审员 赵 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郭 红 霞
书 记 员 杜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