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1023民初46号

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城中街**。

法人代表人:贺天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刚,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悦乐镇

被告:***,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悦乐镇系被告***妻子。

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刚,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全面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交还承租的华池县聚源商场XXX号、XXX号、XXX号房屋;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房屋租赁费54779元,并承担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按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进行计算;3.依法判决被告补交清腾出房屋之日前的房租费;4.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分别于2017年12月30日、2018年8月28日二次签订了聚源商场1楼XXX号、XXX号、2楼XXX号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该房屋出租给二被告从事个体经营,租赁合同租期一年,于每年的12月1日续签完成。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既不续签,也不清缴房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多种借口不续签合同,不缴纳租金,也不交还所租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拖欠房租是由于装修门店花了很多钱,经营不当导致而成,不是拒缴租金,尽快想办法交清租金,续签合同。

本院结合原、被告的诉辩及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二被告租赁原告商铺用于经营,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华池县聚源商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华池县城聚源商场XXX#、XXX#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理发店,租赁期壹年,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租金为28779元,缴款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原告将位于华池县城聚源商场XXX#、XXX#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美容院,租赁期壹年,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租金为26000元,缴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同时合同约定,“七、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乙方既不与甲方续签合同交纳租金,也不返还租赁物,乙方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每逾期交付一日按年租金的10%计算,并且甲方有权停水、停电,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后因二被告未缴纳第二轮2019年房屋租赁租金,原告于2020年01月08日诉至本院。至原告起诉时二被告依然占有该房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二被告承租原告房屋用于经营,并于2017年12月30日、2018年8月28日签订了《华池县聚源商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形成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至2018年12月1日房屋租期届满继续交纳2019年的房租租金,故至原告起诉时,租赁合同已期满。但根据本案实际,二被告虽未交清房租,在租赁期间装修店面花费较大,并且有继续租房的意愿。因此,该合同不予终止,二被告限期交清拖欠租金。庭审中,二被告对欠付原告房屋租金的事实不持异议,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租金54779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拖欠房屋租金547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计584元,由被告***、***负担584元,退付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生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