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02执11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甘1002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4394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回43441.63元,被执行人***自行履行45284元,共计履行案款88725.63元。申请执行人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用欠被执行人***工程质保金抵顶108500元,下剩8168.37元申请执行人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2019)甘1002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2216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