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02执11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甘1002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4394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回43441.63元,被执行人***自行履行45284元,共计履行案款88725.63元。申请执行人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用欠被执行人***工程质保金抵顶108500元,下剩8168.37元申请执行人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2019)甘1002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2216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