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418号
原告:庆阳建庆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石油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被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池县城中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庆阳建庆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甘102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庆阳建庆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甘10民终18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庆城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庆阳建庆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庆阳建庆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建庆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5元,减半收取计3752.5元,由庆阳建庆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薛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