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恒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正宁县恒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4民初844号 原告:正宁县恒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正宁县城长乐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 原告正宁县恒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宁恒安公司)与被告***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原告正宁恒安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正宁恒安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宁县恒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98元,由正宁县恒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