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2606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新奎,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阮双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水嘉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阮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水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嘉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子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麻香苗
书 记 员 宋 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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