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1742号
原告:陇南市森林消防支队,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
负责人:郭同海,该支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丽,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阮双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陇南市森林消防支队与被告天水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陇南市森林消防支队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陇南市森林消防支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陇南市森林消防支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陇南市森林消防支队负担。
审 判 员 何子其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麻香苗
书 记 员 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