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3438号
原告:***,现住天水市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天水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址: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脱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