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24民初1066号
原告:李全文,男,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石马坪***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系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武山县和谐家园工程项目经理。
原告李全文与被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全文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全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全文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李全文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