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某、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52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关于(2023)甘0523执10号马某与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5民终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二、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马某的劳务费323534.66元。”因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马某申请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确定:一、本案案款共计323534.66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由被执行人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马某归还100000元,剩余案款113534.66元,由被执行人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马某一次性归清;二、如若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将恢复原判决书执行。现因案件和解长期履行,现因案件和解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甘0523执10号马某与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费4753元,由申请执行人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