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95425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号8幢8269。
法定代表人:孔永利。
被告:***,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郝 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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