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4370号
原告:李南方,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号8幢8269。
法定代表人:孔永利。
被告:陈付只,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李南方与被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付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南方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付只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南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南方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贾 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