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财保52号
申请人: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合庄村258号。
法定代表人:孔永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春,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
法定代表人:孙林。
申请人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以1472612.0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房山良乡分理处账户为×××、建设银行平谷支行营业部账户为×××、徽商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1472612.0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房山良乡分理处账户为×××、建设银行平谷支行营业部账户为×××、徽商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吕彤儒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李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