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9民初2779号 原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号8幢82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委会办公楼三层303-3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建安丰公司)与被告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亚置业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约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建安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建安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472612元及逾期利息(以87128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标准,给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886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标准,给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26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标准,给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3630.6元;三、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000元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兴亚置业公司是门头沟新城MC04-149地块F3类多功能地块零星用工项目、门头沟中昂时代广场商业公区拆除项目的建设单位,纽约建设公司是上述项目的总包单位。2018年5月1日,京建安丰公司与纽约建设公司签订门头沟新城MC04-149地块F3类多功能地块零星用工项目《用工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按月总结工时及时向京建安丰公司支付工程款,包括工期、零用工单价、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2018年7月17日,京建安丰公司与纽约建设公司签订门头沟中昂时代广场商业公区《拆除合同》,合同约定完工后纽约建设公司向京建安丰公司一次性支付全款、工期、计量方式和承包价格、违约责任等。京建安丰公司按约、保质、准时履行完合同,项目均已完工,也办理了结算。经核算,门头沟新城MC04-149地块F3类多功能地块零星用工项目结算金额为3492200元,门头沟中昂时代广场商业办公区拆除项目结算金额为312307.05元,纽约建设公司仅付款2331895元,下欠1472612.05元。经京建安丰公司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下欠工程款,给京建安丰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兴亚置业公司作为本案涉及项目的总包单位,未能提供已经足额将相应工程款全部交给纽约建设公司的相关证据,其拖欠纽约建设公司建设施工费用的事实严重影响到京建安丰公司从纽约建设公司处获取相应工程款的速度和进度,因此应当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另,京建安丰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将原名称北京京建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京建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杜学彬变更为***。为维护京建安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纽约建设公司辩称,认可尚欠京建安丰公司1472612.05元,不同意京建安丰主张的逾期利息,双方签订的是零用工协议,从2018年5月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产生用工,纽约建设公司也陆续付款,一共支付了2031895元,纽约建设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部分也没有合同约定,不同意给付。 兴亚置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与京建安丰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追加我公司为被告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是开发商,纽约建设公司是发包单位,纽约建设公司与京建安丰公司是正常的分包关系,不适用京建安丰公司所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方,纽约建设公司为总包方,京建安丰公司为分包方。纽约建设公司(甲方)与京建安丰公司(乙方)签署《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MC04-149地块F3类多功能用地地块零星用工协议》(以下简称《零星用工协议》),施工内容包括临建基础、蓄水池、卫生间、化粪池的砌筑,施工现场的临边防护的搭设、道路硬化,上下水管道的顶埋及铺设、电缆电线穿引搭接,施工门口道路及现场的清洁、维护。零用工单价为190元每小时。工时确认:乙方指派***为现场负责人……每天施工完结与甲方确认当日工时并双方签字确认,月底汇总当月工时并双方签字确认。付款方式:1.每月10号以前甲方对乙方上月所发生的用工工时进行核对,经甲、乙双方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出具用工确认量单。2.乙方根据确认的用工工时数,依据工时单价,合计出月总工时价款并向甲方开具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甲方根据月总结工时价款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人或中途停工,乙方应补偿甲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乙方付甲方1000元,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给工人工资款,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 京建安丰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请款单》11张,显示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京建安丰公司向纽约建设公司以四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请款,工程名称为门头沟新城MC04-149地块F3类多功能用地项目零星用工工程,请款单上有纽约建设公司支运峰等人的签字。11张请款单共计金额为3492200元。 2018年7月17日,纽约建设公司(甲方)与京建安丰公司(乙方)签订《门头沟中昂时代广场商业公区拆除合同》(以下简称《拆除合同》),承包内容是负责按照甲方要求的进度进行区域拆除,负责将建筑垃圾堆放在指定地点、部位。承包单价:砌块隔墙拆除单价160元每立方米,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拆除单价9.5元每平米综合报价包含但不限于建筑垃圾清理、转运、清扫、水刷等费用,本合同承包单价为一次性包干,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合同总价以最终完成结算量为准。本项目无预付款,完工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款。2018年8月20日,纽约建设公司、京建安丰公司签署《门头沟中昂时代广场商业公区拆除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载***双方确认结算价款为312307.05元。 京建安丰公司提交其资质证书,显示2014年8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丰台区住建委为其发放承包工程范围为“木工作业劳务分包贰级”并备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之前,不得从事建筑业施工活动”的证书,2014年12月丰台区住建委为其授以“砌筑作业劳务分包贰级”“水暖电安装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钢筋作业劳务分包部分等级”资质。本院另查其企业信息显示,2017年9月19日,该公司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京建安丰公司提交另提交其现持有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一张,显示该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2020/07/0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2020/08/14;劳务分包不分等级2020/08/10。 审理中,本院与门头沟区住房与建设委员会取得联系,向其询问“建筑施工”资质是否包含砌块隔墙拆除、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拆除等内容,该单位表示包含上述内容,具备施工资质。 2021年12月27日,纽约建设公司向京建安丰公司出具《关于北京京建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零工合同付款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付款情况说明》),载明:贵司与我司签订《门头沟中昂时代广场零工合同》,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在时代广场项目进行零星用工共计发生劳务费3804507元,累计已支付2031895元,累计未支付1772612元。经与贵司友好协商,计划分期支付,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5月1日前支付772612元。京建安丰公司认可收到了该《付款情况说明》。 纽约建设公司提交徽商银行电子回单一张,证明其于2021年12月27日出具《付款情况说明》后,于2022年1月28日向京建安丰公司转账300000元,故本案尚余1472612元合同款未付。京建安丰公司对此认可。 本案诉前阶段,京建安丰公司申请以1472612.05元为限冻结纽约建设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京0109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1472612.0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房山良乡分理处账户为×××、建设银行平谷支行营业部账户为×××、徽商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京建安丰公司因案涉纠纷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京建安丰公司、纽约建设公司之间关于两个合同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总计为1472612.05元并无争议,故京建安丰公司主张纽约建设公司向其支付14726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一是纽约建设公司是否应向京建安丰公司支付利息;二是纽约建设公司是否应向京建安丰公司给付违约金;三是兴亚置业公司是否应就纽约建设公司应付款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签订的《拆除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零星用工协议》虽约定“甲方根据月总结工时价款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应属于约定不明的状态,结合京建安丰公司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请款单》请款周期及纽约建设公司不定期、非足额支付工程款情况,以及纽约建设公司向京建安丰公司出具《付款情况说明》并未承诺支付利息且京建安丰公司未提出异议的实际情况,对于京建安丰公司以其自行核算的年度应付款额为基数、自次年1月1日起要求纽约建设公司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但2021年12月27日,纽约建设出具的《付款情况说明》已经明确列明了付款计划,对于纽约建设公司超出付款计划期未予支付的款项,应自未按期给付款项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付利息。京建安丰公司主张的利息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并没有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条款,京建安丰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京建安丰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有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认为兴亚置业公司应当承担本案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纽约建设公司与京建安丰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京建安丰公司具有涉案合同施工资质,其以兴亚置业公司为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纽约建设公司未及时足额向京建安丰公司支付工程款,京建安丰公司主张纽约建设公司向其给付因本案起诉产生的保全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472612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7261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二、驳回北京京建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