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9执2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2-7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道菲斯黑赦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矿桥东街5号后排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道菲斯黑赦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票据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9民初2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东方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黑赦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24万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道菲斯黑赦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道菲斯黑赦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款20万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冻结其名下广发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2018)内2921执1630号、(2018)内2921执1631号案件中应收案款160万元。因被执行人道菲斯黑赦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隐瞒、转移财产,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50万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道菲斯黑赦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名下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道菲斯黑赦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道菲斯黑赦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道菲斯黑赦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同意将被执行人道菲斯黑赦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案执行标80.69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道菲斯黑赦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长申
审判员***
审判员马一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