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川光电有限公司

天津兴川光电有限公司(原中兴能源光能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执复494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天津兴川光电有限公司(原中兴能源光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18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女,194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复议申请人天津兴川光电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3执异7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执异7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执异74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审判员张美英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邸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