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03财保22号
申请人:天水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日,住甘肃省漳县。
申请人天水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租的申请人天水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省甘谷县礼辛镇新农村项目建设工地的租赁物长短钢管16580米(384kg/m)、混合扣件5480个(1kg/个)、4M顶丝1450块(25kg/块),价值共计12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天水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水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承租的申请人天水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省甘谷县礼辛镇新农村项目建设工地的租赁物长短钢管16580米(384kg/m)、混合扣件5480个(1kg/个)、4M顶丝1450块(25kg/块),价值共计12万元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天水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