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民初731号
原告:沧州佳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汝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铁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玉,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佳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沧州佳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佳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佳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沧州佳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子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麻香苗
书 记 员 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