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1558号
原告: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崔范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会计。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4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647元,由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慧慧
书 记 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