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0502执1720号
***、缑亮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与缑亮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依据(2021)甘0502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私下里支付赔偿款70419.69元,缑亮君私下里支付受理费2000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自动履行114500元,共计186919.69元,申请执行人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8元予以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赵玉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焦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