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民初2638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敏,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利娟,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