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甘0902执2887号

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2719060266B,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银路**。

法定代表人:贾光明,居民身份证号码:,。。:

你(或你单位)与酒泉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90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已于2020年7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案件款126303.00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1795.00元。

以上合计****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肃州路支行

户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账号:27×××01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于炳华联系电话:0937-27××××1

本院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莫高路邮编:735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