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2民初789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1月11日,住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瓜州县渊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酒银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19060266B。
法定代表人:贾光明,总经理。
被告:王方明,男,生于1963年6月6日,暂住瓜州。
被告:熊正强,男,生于1965年4月27日,现住瓜州。
被告:***,男,生于1988年2月26日,现暂住酒泉市。
原告***与被告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方明、熊正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春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