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19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银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19060266B。
法定代表人:贾光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光福,该公司工程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琦,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90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19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立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