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民初212号
原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张梅。
被告: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贾光明。
被告:苟延辉。
原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苟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苟延辉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振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