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晨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联佳化工有限公司与昆明晨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5401号之一
原告:成都联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打铜街**综合大楼4-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52540148U。
法定代表人:*用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镇金星社区居委会金刀营盘江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902646838。
法定代表人:宁友良,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中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普吉路**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089XM。
法定代表人:吴之南,总经理。
原告成都联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云南中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联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联佳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4元,减半收取计2497元,由原告成都联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符雅琪
人民陪审员丁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