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3财保238号
申请人:昆明晨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镇金星社区居委会金刀营盘江苑6幢3单元3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宁友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北市区客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107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北市区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9,189.9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北市区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9,189.9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