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0702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小满镇金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甘州区小满镇金城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6114.2元。被执行人甘州区小满镇金城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9日履行案件款1万元。于2021年3月24日履行案件款2万元,现下剩案件款156114.2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州区小满镇金城村民委员会保证于2021年12月20日前履行3万元,2022年3月20日前履行2万元,于2022年12月20日前履行2万元,于2023年3月20日履行2万元,于2023年12月20日前履行2万元,于2024年3月20日前履行2万元,于2024年12月20日前履行下剩的案件款2611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丽
书记员 罗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