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47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北大街2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20222074J。
法定代表人:李应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马神庙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20234497P。
法定代表人:杨学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2)甘07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至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及第三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回原告3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以“马神庙街158-160号六号区3号楼5层501室被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致使该房屋现在无法正常过户,待上述两个法官均解除查封后,本案变为首封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2022)甘0702执4770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4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 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