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948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北大街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2022207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张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水苑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U2G1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0424343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2年12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74628元,其中被执行人张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389281.19元,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85346.81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所承担的案件款内已支付491653元,下剩案件款897628.19元,被执行人保证从2023年6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下剩案件款785346.81元由被执行人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继续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张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9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