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39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北大街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2022207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的(2023)甘0702诉前调确3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申请人***与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4日经甘州区北街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因被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8日申请执行,2023年4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7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案件款463707元。剩余案件款1007393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开始每月20日前付150000元至案件款全部付清为止;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于六个月后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39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 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