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907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北大街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2022207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年,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甘民初字第3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一、本案案件款378551.39元,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146563.39元,下剩案件款231988元(含案外人***应支付的28000元),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保证于2023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恢复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90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