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民终1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9月1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2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言***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北大街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2022207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与上诉人**、***,被上诉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1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100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7元,予以退还;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欢
书 记 员 李 颖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