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540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身份证号码:620521198710××××
被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北大街2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2022207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2023449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标的张掖市甘州区***街158-160号六号区3号楼4层402室被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无法正常过户,待上述法院解除查封,本案成为首封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5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 琦